中国人类工效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人类工效学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Ergonomics Society,缩写:CE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人类工效学工作者及从事人类工效学研究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中国人类工效学学会运行和发展全过程。 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我国广大人类工效学及其相关学科的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交流与协作,以促进我国人类工效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工效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工效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人类工效学学术交流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二)推进人类工效学课题的研究、考察和调查工作;
(三)普及人类工效学学科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译出版人类工效学书刊;
(五)开展各种人类工效学培训、讲习活动;
(六)开展人类工效学的咨询和评价;
(七)向有关部门反映中国人类工效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人类工效学项目的论证、评估,开展工效学相关科技成果、仪器及产品鉴定;
(九)接受委托承担人类工效学领域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人类工效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十)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国际学术组织,促进民间国际人因与工效学领域的学术、科技交流;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助理研究员、工程师、讲师职称以及同等或更高级职称的中国人类工效学及其相关学科的工作者;
2.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类工效学及其相关学科的工作者;
3. 高等院校与人类工效学有关专业本科或专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组织管理等部门从事人类工效学的工作者;
4. 非高等院校毕业生,但较长时间从事人类工效学的工作者;
5. 高等院校中的人类工效学相关专业的本科生或研究生。
(二)单位会员应具有一定数量人类工效学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团体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团体的活动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本团体各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31日第七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人类工效学学会申请设立新分会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中国人类工效学学会的设立新分会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民发〔2014〕38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国人类工效学学会章程》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会设立新分会的总原则为发展,开放,规范,有序。欢迎学会常务理事、理事关注新兴领域,积极推荐有影响力的单位和个人加入本学会,并在时机和条件成熟时提出设立新分会的申请。新分会申请在学会中履行对标审查、审议和表决通过程序后,新设立的分会即可开展工作。
第二条 新分会申请设立的条件:
1.该分会所依托的专业领域需有比较完整的学科知识体系、或具有明确的行业应用背景及社会需求;
2.必须有学会中的不少于1名常务理事、不少于2名理事、不少于20位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职称的会员或来自于不少于10个学术单位或行业企业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职称的会员联名提出申请;申请者以该专业领域为自己的主要研究方向或工作内容,主要发起人应该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3. 有挂靠单位和办公场所;
4. 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5. 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6. 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新分会申请设立的程序:
1.新设分会申请需要由学会的常务理事或理事作为主申请人,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拟创建分会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拟成立的分会所涉及的学科、专业或工作的发展现状和方向,成立的价值与必要性,业务范围、任务、拟开展的活动及其与本学会的关系,成立后的主要组成人员备案表(需有每个申请人的签字或是同意参加证明)、经费来源、挂靠单位支持情况,应注明主要发起人和联络人的情况。
2. 提交的申请报告中,必须有挂靠单位公章及主管负责人签字。
3.学会秘书处受理申请后,按照第二条内容进行对标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满足第二条要求后,秘书处组织来自于新申请分会领域和学会其他分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进行审核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核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如对标审查或专家组审核论证未获通过,将向主申请人回复理由。
4.常务理事会审议拟创建分会的申请报告、秘书处和专家组的意见与建议,审议通过后(注:一半或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提交理事会表决),交由理事会表决是否同意设立。如审议未获通过,将向主申请人回复理由。
5. 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注:三分之二或以上理事同意设立),拟设立的分会即可开展工作。该分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可以净增1个常务理事、2个理事名额,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按照程序增选。
第四条 对于设立的新分会的评估:
1. 新分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运作至2年时,秘书处组织对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常务理事、理事、代表等人数,按照正常分会对待处理。如果评估不通过,则保持原有的理事、常务理事规模不变,给予两年观察期。
2. 评估内容及其通过标准:① 规范。该分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运作2年时间里,没有在遵守学会章程、维护学会利益和名誉、配合学会工作等方面出现问题;② 规模。该分会设立2年时的会员人数(包括个人和单位会员)需要达到学会所有分会排名的前四分之三。③ 发展。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满足社会服务需求,与该专业领域相符的科研论文、课题和项目等能够说明该分会的开展工作有效性和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力的东西。
第五条 附 则
1. 本管理办法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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